12月17日,秀洲法院审理了一起侵害商标权纠纷案件,原告是国内知名的红酒生产商,名下拥有数个知名商标,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张某某、A公司涉嫌在其经营的商铺、1688平台店铺内销售侵害原告商标权的商品,遂提起诉讼,要求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203万元。这本是一件普通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但是却因为原告的举证手段立刻变得高大上起来。原来,原告在庭前已将被告在1688平台店铺内销售被诉侵权商品的网页证据,以及企业及商标知名度的网页证据上传至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电子证据平台存证。
庭审休庭过程中,主审法官组织原被告双方就原告提供的证据在电子证据平台上进行校验,通过核查证书的真实性,查看网页的完整性,确定证据的关联性,从而快速判断电子证据的效力。经过短短不到5分钟,原被告双方便完成了举证质证,被告对原告运用该平台取证的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均无异议。这让主审法官长长地吁了一口气,从而彻底避免了让法官陷入电子证据难以认定真实性的窘境,为后续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强大的助力。
什么是电子证据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的快速发展,人们的行为方式逐步从“线下”向“线上”转变,这就导致反映当事人之间社会关系的证据主要表现为电子数据。而电子证据,简单而言,如电子邮件、网上交易信息、微信和QQ等社交媒体的网上聊天记录、网址域名,以及网页等,作为一种电子信息,存在于虚拟的数据空间中,决定了其本身具有 技术依赖性、不稳定性和易篡改性的特点,该种电子信息只有通过技术手段进行固定和保存后,方可成为法院判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主要事实依据。
近几年,秀洲法院审理各类民商事、刑事案件中均能见到电子证据的身影,仅仅单一的网络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案件便从2018年的22件上升到2019年的42件。
下一步,嘉兴法院将充分发挥区块链上的证据事实锚定作用,以证据先行促诉前调解,从而更加方便群众、律师诉讼,服务法官办案,提升审判质效,促进司法公开,真正展现嘉兴法院的司法服务质量,体现嘉兴法院的司法温度和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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